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严格监管。公司编制的《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及公司战略,拟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有利于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关于公司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采购与销售等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业务所需,向关联方采购与销售、接受劳务等的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了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不会损害相关各方及无关联关系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严杰、 余卓平、王玉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