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0股票简称:华业3编号:临2022-120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资本”)于2022年7月11日披露《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编号:
临2022-070),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22)京民终5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外贸信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二、《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
上诉人对外信托因与被上诉人华业资本、国泰君安、大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国泰君安公司的主管异议成立,对外贸信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京民终519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