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25号;
章笠中,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华松鸳,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云昌,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1月28日,思创医惠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1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9,800万元至28,900万元。4月29日,思创医惠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72,702.33万元。思创医惠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
思创医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6.2.1条的规定。
思创医惠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对思创医惠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章笠中、总经理华松鸳、财务总监陈云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