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035 股票简称 华帝股份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一二年三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1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2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1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相关程序................................................. 21
第六章 附 则...................................................................... 22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充分、准确、完整、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
信息。公司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应方便公众投资者阅读、理解和获得。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
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信息披露公告的显要位置载明上述保证。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
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意见。专业性中
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制定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网址为: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
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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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
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
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第十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和其他衍生品
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
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交易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证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
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 (以下简称“交
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一、 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交易所有关通知要求,编制完成
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应制成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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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披露年度报告前,应将披露登记表、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审计报告、电子文件、董
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等报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部备案登记,再落实刊登和停牌的时间。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年度报告摘要、正本在形式和内容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对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意见,应予以认真、及时地答复,并 2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地方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0 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
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问题,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一名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年度报
告说明会,公司应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说明会的通知,其内容包括:日期、时间(不少
于两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二、中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交易所有关通知要求,编
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