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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共荣)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12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依照《公司法》、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
据《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章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出席 2011 年
度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审议董事会会议议案,并依法对定期报告、重大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 2011 年激励方案、聘请审计机构等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了更好表述和总结本人 2011 年履职情况,现作如下报告: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公司独立董事的要求,勤勉履行职
责,未发生缺席应出席会议的情形。2011 年,公司共计召开 9 次董事会、3 次股东大会。作
为独立董事,本人依法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2011 年公司出席会议情况述职如下:
                                   以通讯   委托   2010 年年   2011 年第一   2011 年 第 二
独立董事     应出席董   亲自出席
                                   方式出   出席   度股东大    次临时股东    次临时股东
  姓名       事会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       大会          大会
 陈共荣         9          2         7       0       列席         列席              -
    2、经审核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本人认为,相关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它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相
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对公司 2011 年度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在对关键问题进行评议及审核的基础上,本人发表了以下
独立意见。
    1、2011年1月5日,本人就改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华
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改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
限公司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2010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因此同意聘任中审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聘任中审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2011年3月1日,本人就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文第41条、
第77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深证上
[2006]5号)第37条的规定要求。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了解和查验。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
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1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即为公司与关联方重庆适时燃具公司、
重庆一能燃具有限公司、中山华帝取暖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达伦工贸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华
帝厨卫有限公司的货物销售往来款项。经查验公司审计机构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出具的《关于2010年度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
说明》,本人表示认同。
    (3)2010年度,公司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即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山华帝取暖电
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达伦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商标授权使用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
与中山华帝取暖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达伦工贸有限公司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总额为
550,890.95元。上述非经营性往来资金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所述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和承担成本或其他支出的情况。
     3、2011年8月6日,本人就2011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如
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
号)文第41条、第77条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
指引》(深证上[2006]5号)文第37条的规定要求,作为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和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并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发[2003]56号)
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销售铺底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且规模受到严格控制,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没有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建立了完
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尤其是在监督的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4、2011年3月1日,本人就关于公司2010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发表了如下独立意
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2010年1月20日修订)》、《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0〕
434号)、《关于做好辖区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相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11〕2号)
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本人对董事会《关于公
司2010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在审阅报告的同时,就有关
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和查验,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现就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背内部控制体系,并能有效
的执行,《董事会关于公司201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希望公司继续巩固内控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效,改进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措施
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以有效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2011年9月15日,本人就关于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高管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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