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43号”文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于2022年8月15日刊登招股说明书。根据发行结果,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48.4443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认为利仁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 Liven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5,510.4445万元
实收资本:5,510.4445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老亮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10月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9日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京润大厦4楼
邮政编码:100037
电话号码:010-68041897
传真号码:010-68041897互联网网址:www.l-ren.com.cn董事会秘书:李伟电子邮箱:wei.l@l-ren.com.cn联系电话:010-68041897经营范围:制造家用电器;普通货运;销售食品;销售五金交电、百货、建筑装饰材料、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维修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的设立情况
发行人系利仁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1月7日,利仁有限全体股东共同签署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约定发起设立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利仁有限以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截至2015年9月30日的净资产108,429,057.20元,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36,9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净资产超过股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原股东持股比例不变。
2015年11月19日,公司就上述整体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2634381829U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从事厨房小家电与家居小家电系列产品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以自主品牌“利仁Liven”系列产品为核心,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生活的创新型小家电企业。
发行人母公司主要负责品牌运营、全系列产品外观设计与销售,子公司廊坊利仁与顺德利宁主要负责产品内部结构开发、原材料采购与自主生产。公司当前
整体已形成了集品牌运营、产品设计与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全方位业务布局,建立了线上渠道与线下渠道相结合的营销体系。公司始终秉承着“好产品与百姓共享,专业铸就品牌,服务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小家电产品与更好、更便捷的厨房生活解决方案。
(四)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报告期的财务报告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2SYAA10004号),公司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资产总计 | 57,700.93 | 49,794.78 | 37,694.84 |
负债合计 | 21,282.12 | 19,873.69 | 20,815.78 |
股东权益合计 | 36,418.81 | 29,921.08 | 16,879.0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36,319.21 | 29,728.77 | 16,564.98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65,514.52 | 72,170.31 | 52,387.60 |
营业利润 | 7,833.11 | 7,967.45 | 4,428.36 |
利润总额 | 8,134.66 | 7,959.75 | 4,425.45 |
净利润 | 6,497.72 | 6,634.98 | 3,764.82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590.44 | 6,756.75 | 3,788.8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320.85 | 6,678.56 | 3,728.12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 11,582.11 | 3,668.61 | 5,001.45 |
流量净额
流量净额 |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84 | -1,119.20 | 4,298.82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505.56 | 3,740.09 | -6,564.33 |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 -0.52 | 0.73 | -0.9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0,070.19 | 6,290.22 | 2,735.02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年 12月31日 | 2020年 12月31日 | 2019年 12月31日 |
流动比率(倍) | 2.54 | 2.24 | 1.58 |
速动比率(倍) | 1.79 | 1.20 | 1.0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55.25% | 57.05% | 70.60%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36.88% | 39.91% | 55.22%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占净资产的比例 | 0.19% | 0.29% | 0.46%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3.72 | 10.18 | 6.45 |
存货周转率(次) | 2.43 | 3.10 | 3.57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8,593.55 | 8,587.29 | 5,183.04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 | 206.33 | 22.28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1.83 | 1.14 | 0.53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2.10 | 0.67 | 0.97 |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5,510.4445万股,本次发行采用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本次公开发行1,848.4443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12%,发行后总股本为7,358.8888万股。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3、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848.4443万股
4、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形
5、每股发行价格:19.75元
6、发行市盈率:22.99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7、发行前每股净资产:6.59元/股(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35元/股(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市净率:2.1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10、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向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11、发行对象:在深交所开立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12、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3、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募集资金总额:36,506.77万元
15、募集资金净额:32,490.41万元
16、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计4,016.36万元,其中:保荐费用及承销费用2,555.47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610.85万元,律师费用370.75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9.62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39.66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老亮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齐连英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如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对锁定期限的要求高于上述承诺的,本人承诺按照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2、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利仁投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通过利仁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占峰、司朝辉、杨善东、黄成龙、齐茂松、李伟、杜恩典、郭明昭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承诺
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杭州鋆文、杭州融禧、傲基科技、史福忠和袁玉梅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就本单位/本人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12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利仁科技股票上市符合《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为7,358.8888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为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12%;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安信证券作为利仁科技的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中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认识到占用发行人资源的严重后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决策机制。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协助发行人制定有关制度并实施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赵刚、邬海波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国投大厦5楼电话:021-35082131传真:021-3508215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 刚 邬海波
法定代表人(签名):
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