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确保总裁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报告内容及要求第二条总裁每年向董事会作一次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完成情况;
(二)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开展情况;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下一年度生产经营主要计划指标和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工作重点;
(五)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授权的执行情况;
(六)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七)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八)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四条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应经常就公司经营和资产运作等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第五条公司出现下列情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
第六条董事会或者董事长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按要求报告有关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总裁工作制度》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