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1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时间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作相应变更,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会计准则,即“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的,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