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对照表
(2022年8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号 | 条款 | 原规则 | 条款 | 修订后规则 |
1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 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2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 第四条 |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
3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
4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的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
5 | 第三十条 |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条 |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7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公告文稿; (四)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带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停牌申请(如适用); (六)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 第三十五条 | 公司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交易所需要的其他文件。 |
8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按期回复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 |
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 ||||
9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 第三十八条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含重大关联交易)包括: ……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 |
10 | 第五十四条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第五十四条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 |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
司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