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会计差错;
(二) 重大信息遗漏;
(三) 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适用情形与认定标准
第六条 具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 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或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首席财务官、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或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不同的追究形式可以并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决定与执行第十一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室及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二条 仅公司董事会有权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人作出关于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未查明事实情况的,不得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查;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公司不得因责任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公司人事部门具体负责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服从与配合。
第五章 重大差错的更正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更正及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