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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套期保值,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1、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前,需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牵头,以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审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2、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首席财务官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3、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4、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5、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超过规定权限的外汇套期保值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在董事会获股东大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经授权后管理层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首席财务官为责任人。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1、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根据内部决策权限报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会权限,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逐级审议通过后实施。

2、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3、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4、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首席财务官、会计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5、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向总经理报告相关情况。

6、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7、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四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总经理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时,财务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总经理、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

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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