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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格米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修订对照表(2022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2022年8月)

原条款新条款
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第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行为活动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利益及社会经济秩序,为规范上述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第十一条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第十四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相应的对策。第十四条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
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第十五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行为规范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第四十六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本行为规范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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