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22年上半年(以下简称“报告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其他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系正常经营往来所致,不存在定价有失公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未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费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也未代公司承担费用。
(二)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为除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共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140,211.25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14,509.92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40,000万元,报告期末余额为20,000万元。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余额均为0元。
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违反证监会或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公司资产与财务充分独立。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事项均属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规定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担保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基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了有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规定,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
202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