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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2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22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烈、孙洁、许霞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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