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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岭南: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2-093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广晟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及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其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企业负责内部审

计的机构和人员对企业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公司总部负责对同级及所属二级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包括审计部及所属企业专职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以及从其他部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接受广晟集团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为公司各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

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党委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完善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董事会负责审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增强运用内部审计结果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履行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负责监督工作的班子成员协助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适时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总审计师任职人选应具备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审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审计中心,统筹调配审计人员开展项目审计,所属企业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所属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党委或存在子企业的所属二级企业应当单独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作为企业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2人;未设立党委的二级企业可以与纪检部门联合设置纪

检监察部或类似部门,其中配备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1人;公司配备1-2人专门负责境外企业的审计及合规管理工作。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胜任能力,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企业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将内部审计岗位打造成内部人才培养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平台。公司审计部作为一个整体应配备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

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本企业其他内设机构、分支机构或者个人的干涉。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各企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不宜通过被审计企业(对象)评分等方式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诚信、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胜任。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履行保密义务,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评价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公司审计部应每年半年度、年度终了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具体而言,内部审计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构建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和公司治理需要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检查与评价。

(四)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所属单位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等,适时开展跟踪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涉企重点事项、改革重组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等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专项审计。

(十一)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

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为履行职责而开展的活动,应该包括确认活动和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 确认活动是为了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独立评价而客观地审查证据的行为。确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绩效审计;

(三)财务审计;

(四)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五)内部控制审计;

(六)舞弊审计;

(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离任审计);

(八)重大事项审计;

(九)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咨询活动是指提供建议以及相关的服务活动,这种服务的性质与范围通过与客户协商确定,目的是增加价值并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顾问服务、建议、协调、流程设计与优化、培训等。

公司审计部应该考虑将要提供的咨询服务的类别,并为每种咨询业务制定专门的政策或程序:

(一)正式的咨询服务。属于计划内的工作,且有书面协议规定。

(二)非正式的咨询服务。日常性的活动,如参加常务委员会、周期有限的项目、专门会议、日常的信息交流等。

(三)特别咨询服务。参加兼并或收购小组或系统转化小组;

(四)紧急咨询服务。参加为维护营运而建立的小组,或为满足特别要求提供临时帮助而建立的小组。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列入预算,由公司财务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业务上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必须符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的要求,但内部审计有权启动、采取和通报内部审计认为系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任何行动。

第二十三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公司授予内部审计如下权限:

(一)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经公司领导同意,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五)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并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原

则上每3年对所属主要二级子企业审计一次。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在与外方签订的投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中推动落实中方审计权限。审计部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审计,应聚焦境外经营投资立项、决策、签约、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围绕境外经营投资重点领域以及境外大额资金使用、大额采购等重要事项,对重大决策机制、重要管控制度和内控体系有效性进行监督。主要通过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实施,也可以采取在境内查阅、审核、分析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必要时赴境外进行现场核查和审计取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围绕五年轮审规划及企业年

度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本企业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审计项目实施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被

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

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企业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

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和核实,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审计部可以提请本单位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每年对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发

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等进行总结,编写年度审计情况报告,向本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工作有效落地。内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监督检查责任;被审计单位对问题整改落实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相关问题负有整改落实责任;上一级业务职能部门对业务管辖内审计发现的所属企业整改问题负有监管督促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建立完善审计问题整改台账管理及“销号”制度;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屡审屡犯,建立审计问题及整改成效通报制度。

第四十五条 内审机构应当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设机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作为任用干部考核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线索的,按照问题线索移送规定,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交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核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使所有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实施有效控制,建立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制度,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四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审计部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

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五十条 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检查。

第五十一条 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合格人员开展。外部评价应该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

第五十二条 审计部应该将外部评价的结果向公司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内部审计责任和奖惩

第五十三条 所属企业违反本规定,未设置内审机构或配置专职审计人员,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公司审计部责令改正,并与年度考核指标挂钩;对整改要求置若罔闻或不积极整改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

所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被发现未及时移送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由公司审计部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五条 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部责令改正,并报公司领导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审计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或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八条 审计部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及侵犯内部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部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条 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部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一条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

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内部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政策和程序的依据。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等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审计部适时修订完善。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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