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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与询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充分考虑了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董事会通过综合评估分析审慎作出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宁波汉杰特液体分离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的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经审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2022年上半年,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以前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2、2022年上半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冯凤琴、肖连生、金浪2022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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