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就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的议案》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公司整体的规划及战略布局,不会对原有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投资总额变更。
二、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知悉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各项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2022年上半年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之情形。
(二)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6月22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办理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自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止,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授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熵基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25,000万元。前述担保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有关决策程序,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董秀琴、卓淑燕、庞春霖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