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后,我们对以下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发[2022]26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发[2022]26号)、《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议案通过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普利药业有限公司和全资孙公司浙江瑞利药业有限公司累计提供16亿元担保额度的事项。截止报告期末(2022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人民币4.92亿元,占公司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会计报表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0.55%、19.36%。全部为对子公司担保,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
制度,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每笔对子公司担保进展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披露,不存在逾期担保、涉诉担保等情形。我们认为公司上述的对外担保事宜符合公司发展趋势,有利于公司发展。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是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的上述做法。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2022年上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有关交易确定的条款公允、合理,关联交易价格参照市场定价协商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追加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普利,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资信及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追加担保额度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亚东(签字)
樊德珠(签字)
潘磊(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