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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 26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审批的担保事项如下:

(1)2022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KFMIJAPAN株式会社因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拟向银行机构申请10亿日元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亿日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2)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江丰电子材料(香港)股份有限公司(Konfoong Materials International Co.,Limited ) 因经营资金需求,拟向澳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000万美元贷款,并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1,000万美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情况如下: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公司为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15,625.00万元人民币(包括4,000万人民币、10亿日元和1,000万美元,日元汇率按100日元对人民币4.9136折算;美元汇率按1美元对人民币6.7114折算);公司为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债务余额为4,913.60万元人民币(10亿日元,日元汇率按100日元对人民币4.9136折算),系公司基于全资子公司KFMI JAPAN株式会社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对其银行贷款进行的担保。除此之外,公司报告期内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和核查,认为2022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募集资金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费维栋 先生 张杰 女士 刘秀 女士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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