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道通信”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对元道通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8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4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8.4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16,918.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518.26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7月4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XYZH/2022BJAA210234)。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 |
1 | 区域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 41,904.26 | 41,904.26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357.84 | 12,357.84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84,262.10 | 84,262.10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518.26万元,扣除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募资金22,256.16万元。
三、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6,6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6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以部分超募资金归还公司银行贷款后,可减少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公司关于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说明和承诺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承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公司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6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使用6,600.0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6,600.00万元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道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潘建忠 乔军文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