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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关于对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11号

───────────────

关于对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王国宝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王国宝,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年4月28日,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于4月27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A股股票21.00万股,成交均价

约为8.25元/股,成交金额为173.16万元。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且违规增持股票数量、交易金额较大。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4.3.1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王国宝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公司股票价格自2022年4月以来出现快速下跌,其自觉有义务也希望通过二级市场维护公司股票价格;二是公司业绩预告数据和公司实际公告的2021年业绩基本一致,其并无通过市场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主观故意;三是窗口期购买公司股票主要系账户管理人员误操作所致,在获取交易信息的第一时间,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委托公司向监管机构报告,并第一时间出具致歉说明交由公司进行公告;四是其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将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不能成立。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应当知悉董事交易股份的相关规定,积极关注公司定期报告等特定窗口期,加强自身账户交易管理,依法合规买卖股份。公司于4月30日披露年度报告,王国宝于4月27日增持公司股票,已构成窗口期买卖股份的违规行为,违规事实清楚。增持意图、无主观恶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王国宝违规增持数量、金额较大,已经明显超出操作失误的合理范畴,因此违规增持系他人误操作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违规事实发生后,王国宝向公司董事会、监管机构报告等事后补救措施,未能有效消除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王国宝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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