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雄塑科技”)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22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查验,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末,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500万元,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海南雄塑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6%,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聘任人员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被聘任人员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彭晓伟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吴端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同意聘任陈建宏先生、王兵先生及赵刚先生为副总经理,同意聘任何勇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任期均为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沙 辉 章明秋 范 荣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