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统一的会计准则要求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15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的具体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需要,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未产生影响。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广东雄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