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及关联方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刘 伟
刘晓松
郭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