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行为指南,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行为准则: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述机构、个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七条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全面统筹、组织、协调与安排,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三)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资本市场动态,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谋咨询;
(五)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董事会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事机构。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
的唯一部门,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部门。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定期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拟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新媒体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反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反馈;
(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五)根据投资者保护机构相关要求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
(七)设立由专人值守的投资者关系热线;
(八)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持续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跟踪并引导媒体的报道;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构建融洽的公共关系;
(十一)与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合作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十二)知悉并参与公司可能引致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重大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参考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采用文字、图表或声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
(十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定期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不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与投资者沟通和内外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人力资
源等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所属企业,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提供资料收集、数据整理分析、政策分析及其他必要的支持,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章 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台(上证路演中心、上证e互动等);
(四)电话、信函;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投资者关系邮箱、传真;
(七)实地考察和现场参观;
(八)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路演、分析师会议、主题推介、投资者说明会等;
(十)走访投资者。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投资者接待工作程序:
(一)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投资者咨询的公司信息,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二)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管理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二)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信息等资料,与其签署承诺书,并在接受调研后核实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有关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
(四)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五)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证券分析师定期或不定期送达公司的分析报告并要求给予评价,
公司必须拒绝。对报告中载有的不正确资料,而该等资料已为公众所知悉或不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公司应通知证券分析师;若公司认为该等资料所包含的错误信息会涉及尚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应当考虑公开披露有关资料并要求证券分析师纠正报告。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中铁工业董〔2017〕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