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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汉技术:董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2-35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15:10在公司二层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顾庆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022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情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刊登在2022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聘任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拟变更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审计监察部、集团财经管理部组成评聘小组制定了详细的评聘方案,结合管理办法对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招标,经过评聘小组对纳入评聘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方案综合评价、分析论证,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2022年度,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详情请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2年4月11日发布、2022年5月15日生效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和内部控制,更好地维护公司投资者权益,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计划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情请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证监会规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循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5.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 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度报告说明会等; 3.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4.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6.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2、业绩说明会 3、股东大会 4、公司网站 5、一对一沟通 6、电子邮件 7、电话咨询 8、现场调研 9、分析师会议 10、路演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年度报告; (二)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官方公众号; (五)面对面沟通; (六)电子邮件;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调研;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交易所互动平台。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或财务顾问主办人(若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应出席说明会。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2.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3.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5.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1.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 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报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3.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4.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6.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7.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010-51103366-8202,传真010-51103366-8199,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邮箱等,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七条 公司总裁办宣传企划部负责与媒体合作事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总裁办宣传策划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与财经媒体合作事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提供样稿,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公司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走访调研的,应当实行预约制度,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第二十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
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存档,存档期限十年。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关于公平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以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三十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2、 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 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4、 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第四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实时监控媒体,及时发现并判断负面报道的影响面,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客观回应相关报道;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未尽事项或本制度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注:上述对比表以《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为基础,先对比修订差异部分,后列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新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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