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现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二、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对《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113名激励对象办理165.37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监事签字:
应敏 司远明 闵程凤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