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截至2022年4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已以全额现金方式向公司归还全部占用资金以及占用期间利息,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已消除,未给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失。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其他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尚未履行完毕及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说明如下:
2022年度之前提供的对外担保已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2022年半年度末尚未履行完毕的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7,021.07万元,约占公司净资产的14.64%;2022年半年度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345万元,约占公司净资产的0.30%。
公司为原控股子公司崇阳三特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光大银行贷款的担保余额5900万元,约占公司净资产的5.07%。截至报告期末,
该担保责任尚未解除,公司已经对该项担保进行持续性风险评估,每半年进行一次。除前述形成的关联担保,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对每笔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截至报告期末,除上述担保外,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有效地规避了对外担保风险,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上述担保余额均未逾期,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广明 王清刚 李安安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