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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74号文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8月完成向全体股东配售A股股份的发行工作,按照每股人民币5.20元的价格,实际募集资金总额10,084,441,224.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0,026,732,315.79元。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25日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20087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法律法规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

近日,公司( 下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下文合称 “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8月25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开户行账号存储金额(人民币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350501870007093311114,000,000,000.0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闽都支行1402027119601101842500,000,000.0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1180601001002555912,000,000,000.00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1000553888600013,529,636,496.66

注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分别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下属分支机构。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专户仅用于甲方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除丙方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募集资金专户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若因丙方未及时作出前述通知所引起的相应责任后果由丙方承担。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督促各方及时整改,并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 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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