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遵守“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其他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各种情形。
(二)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以及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没有发生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规定相违背的担保事项。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利安达”)具有相关审计业务资质,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
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利安达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请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裴文谦 宋公利 黄宾 袁大陆 李广存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