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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流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对外重大投资、出售及收购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

(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情况;

(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被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六)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及重大合同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七)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未公开的财务数据信息;

(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九)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内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通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公司在编制定期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

(二)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

(三)重大事项开始筹划、进入决策过程或发生之日;

(四)出现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五)证券监管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发生之日(时)。

第八条 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身份证件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及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内幕信息”标志。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及销毁,应经授权并作必要记录。

第十八条 对外报送、提供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

第十九条 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向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上交所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可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后,将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股票二级市场核查,或上市公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发现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造成损失依法向其追偿。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内容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所在单位与公司关系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地点知悉方式知悉时间签字登记时间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知情人承诺如下: 1.本人确认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人确认对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3.本人确认已知悉法律法规对内幕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填写说明:

1.填写内幕信息种类,如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重大投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

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披露、决议等;

3.填写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二: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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