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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一、变更公司住所

为更好的满足公司未来发展需要,公司拟搬迁新的办公地点。

变更前: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变更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改公司《章程》

由于公司拟变更住所、相关法律法规亦进行了修改,公司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发展和经营状况,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做出了调整和新增,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拟修改为
第二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委关于成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第二条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3年,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公司设立且法定名称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体改委关于成立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91420100300010462Q。

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91420100300010462Q。执照。 1997年5月,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股份制规范工作,经武汉市体改委,市证管办、市工商局共同审核验收,公司重新注册登记,名称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号为91420100300010462Q。
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 邮政编码:430074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9号武汉软件新城1.1期A8栋(原A3栋)1层、4层、5层 邮政编码: 430076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零售兼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的零售兼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3年3月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号文和武汉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证办(1993)18号文批准发行6000万股。第十九条 公司于1993年3月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武体改(1993)1号文和武汉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武证办(1993)18号文批准发行6000万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公司于1996年6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4号和61号文批准送红股3600万股,及增资扩股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0万元。

1998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1997)52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6000万元。

经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9年公司按10:6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本总数增至25600万股。

.........

2020年5月22日公司新增股份41,666,663股,股份总额增至795,469,152股。

公司于1996年6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4号和61号文批准送红股3600万股,及增资扩股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0万元。 1998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1997)52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6000万元。 经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9年公司按10:6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本总数增至25600万股。 ......... 2020年5月22日公司新增股份41,666,663股,股份总额增至795,469,152股。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3,876.61万元按1:1折股,认购3,876.61万股,占总股本64.61%; 2、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936万元按1:1折股,认购936万股,占总股本15.60%; 3、武汉庙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696万元按1:1折股,认股696万股,占总股本11.60%; 4、武汉市建银房地产开发公司 以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414万元按1:1折股,认购414万股,占总股本6.90%; 5、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现金77.39万元按1:1折股,认购 77.39万股,占总股本1.29%。 上述股东在公司设立的共认购 6000 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00%。 公司于1996年6月经武汉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武证办(1996)54号和61号文批准送红股3600万股,及增资扩股2400万股,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2000万元。 1998年1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1997)52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4000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6000万元。 第二十条 经199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1999年公司按10:6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股本总数增至25600万股。 ......... 2020年5月22日公司新增股份41,666,663股,股份总额增至795,469,152股。 2022年1月5日公司新增股份85,590股,股份总额增至795,554,742股。 2022年4月6日公司新增股份10,076股,股份总额增至795,564,818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在满足转股条件后,因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股本发生变动的,由董事会根据转股情况对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由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任免下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理,推荐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本条余下内容无变动)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九)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和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包含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员工薪酬绩效管理机制等; (十)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本条余下内容无变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制度,超过其权限的事项,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包括在内。”无变动)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就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的制度,超过其权限的事项,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本章程…包括在内。”无变动) 董事会对于关联交易的权限: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权部门规章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权部门规章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该提供反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及有权部门规章对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对于对外财务资助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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