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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使命是在公司内部实施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并以对组织提供增值服务和改善组织的运营为指导方向。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依据实际情况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要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 要求有关部门或公司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审核凭证、账表、决算, 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 参加有关会议。

(四)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 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 经公司领导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 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提出审计鉴证。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重大事项列入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至少每半年对上述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环节,还应当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

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等专项内控管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主要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留工作底稿,并参照档案管理制度归档。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 拟订审计项目计划, 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 应提前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或公司。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开展审计工作时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可随时向责任部门、人员及公司提出改进的建议,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况;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出审计决定,最终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时。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公司及其负责人, 审计组织应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

第三十条 公司或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 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日内向公司领导提出,公司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公司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 各部门或公司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由董事会授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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