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当期及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除向参股公司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万元借款且该借款及利息已于本报告期内收回外,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当期均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