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决议有效期由“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调整为“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除对上述内容作出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决议有效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