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零二二年八月
10-2-1
致: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广信”、“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2年8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落实函》”),现本所就落实函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均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补充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10-2-2
落实函回复
《落实函》问题一本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如公司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请申请人规范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核查程序】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查阅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决议;
3、查阅了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决议;
4、查阅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5、查阅了发行人修订后的本次发行预案。
【落实函回复】基于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取消了有效期自动延长的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内容进行规范。
10-2-3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
经办律师: |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