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1股票简称:广信材料
股票简称:广信材料 | 股票代码:300537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Kuangshun Photosensitivity New-Material Stock Co.,LTD.
(住所: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华澄路18号)
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
落实函之回复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0-11层)
二〇二二年八月
10-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8月26日转发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201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材料”、“发行人”或“公司”)与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统一”、“保荐机构”、“保荐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湖南启元”、“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落实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并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核。说明:
1、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使用的术语、简称与募集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
2、本回复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
3、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落实函所列问题 | 黑体(加粗) |
对落实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宋体 |
对本回复报告、募集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 楷体(加粗) |
10-1-3
问题1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如公司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请申请人规范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回复:
一、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规范情况
基于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2022年8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四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调整“为自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取消了有效期自动延长的相关内容,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调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内容进行规范。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删除了以下表述:“如公司已于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注册文件,则前述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中介机构执行的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查阅了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议案和决议、发行人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和决议、发行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查阅了发行人修订后的本次发行预案。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有关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内容进行规范。
(以下无正文)
10-1-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1-5
(本页无正文,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之回复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侯陆方 | 杨建华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0-1-6
保荐机构总经理关于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次落实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总经理: | |
蔡奕 |
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