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护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或“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电投能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本次董事会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出具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以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认为:
(一)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担保需求,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56亿元额度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自担保合同签订起一年内。该项担保存续至2022年上半年报告期内。
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共享不超过(含)10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池额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资产池的建立和使用可采用授信额度质押、票据质押、保证金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关于公司为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担保需求,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36亿元额度范围内为控股子公司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
担保总金额为0元,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319,700万元,其中:
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责任担保318,000万元,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涌金司库专用)一般担保1,700万元。报告期内,上述担保事项我们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发展,被担保方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承担的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且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如实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截止2022年6月30日(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往来,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二、关于增补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关于增补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核查,此次增补的日常关联交易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我们认为上述的关联交易事项确系公司生产经营事项,审议的各类关联交易均有明确的定价原则,交易遵循了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此项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向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信贷、结算及其它金融服务时,应当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为:根据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截至2022年6月30日与财务报表编制有关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
综上,我们同意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上述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实施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夏鹏、韩放、陈天翔、陶杨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