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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宇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我们作为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交流,并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核实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是基于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起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与规划,在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制定上述股东回报规划。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佳林谢泓乐君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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