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和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统一性,切实保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等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在相应定期报告中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
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1项至第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后,已披露信息涉及的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披露的交易等重大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在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H信息披露
H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司股票交易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设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信息能够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六)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第四十四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应就信息披露报告人报告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经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全体监事审阅,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五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全体股东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四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五十五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证券部分类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证券部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涉及的文件,在报告过程中,应由信息报告人直接向
董事会秘书本人报告,在相关文件内部流转过程中,由报告人直接报送董事会秘书本人,董事会秘书自行或指定证券部专人进行内部报送和保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债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因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依法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