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三年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持续、稳定、科学地回报投资者。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公司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股利以及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三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和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并无特别重大投资计划和特别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特别重大投资计划或特别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快速增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含10%)。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订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其中投赞成票的公司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低于公司外部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和事项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的意见,应当作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议案的附件提交股东大会。
2、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
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并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调整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现金分红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规划,至少每三年对已实施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进行重新审阅,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