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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谷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6.14元/股调整为6.04元/股。

二、关于继续与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继续与谷丰源签订互保协议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与谷丰源进行互保,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保障。同时,公司对谷丰源的担保余额逐年降低,本次为谷丰源借新还旧以及贷款续贷提供担保不会增加公司对谷丰源的累计担保余额。公司为谷丰源提供担保的同时,谷丰源控股股东朱丙臣及其配偶吕阳、朱丙臣之子朱培丰及其配偶王静、朱培丰控股的山东佰安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也同时为公司提供了反担保。公司将密切关注谷丰源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并拟采取逐步降低对谷丰源担保金额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公司担保风险。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继续与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万吨三氯氢硅联产6500吨四氯化硅项目的独立意见公司子公司山东特硅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万吨三氯氢硅联产6500吨四氯化硅项目符合公司经营战略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对本次投资项目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子公司投资建设年产4万吨三氯氢硅联产6500吨四氯化硅项目。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294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9.49%。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695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6.58%;对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599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0%。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报告期内,除上述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事项。公司对外担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制度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未发生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张辉玉 朱德胜 张洪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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