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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芯科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证券代码:300101 证券简称:振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2-060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12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21年12月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4、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实施完成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42,400股后的559,02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50839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0839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应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调整结果

授予价格P=P

-V=19.76元/股-0.0450839元/股=19.71元/股。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票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指南第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指南第1号》《指南第5号》《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1号》《指南第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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