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可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2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4.8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744.00万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510.26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8月1日出具的众环验字(2022)0100001号《验资报告》验证。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及保荐机构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1 | 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 | 13,176.15 | 13,176.15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963.08 | 10,963.08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 | 9,000.00 |
合 计 | 33,139.23 | 33,139.23 |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
三、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依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规划,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进行了投入。截至2022年8月1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为1,111.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入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光伏组件智能保护及连接系统扩产项目 | 13,176.15 | 13,176.15 | 1,111.47 | 1,111.47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0,963.08 | 10,963.08 | - |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9,000.00 | 9,000.00 | - | - |
合 计 | 33,139.23 | 33,139.23 | 1,111.47 | 1,111.47 |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合计6,233.74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2年8月15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100.76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11.47万元,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00.76万元,前述金额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
0100319号)。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15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1,111.4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00.76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2年8月15日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1,111.47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100.76万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1,212.22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2)0100319号),认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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