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能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或者子公司对公司、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形,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发生,公司所有对外担保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对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
刘 浩 黄建春 李学尧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