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2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2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22年0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09,329.7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7.40%;其中,公司对参股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的关联担保余额为21,2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6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1.44%。上述关联担保为公司原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形成的关联担保,公司获取的巨涛海洋石油服务有限公司资料显示其资产状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发生需公司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四、《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和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出具的《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