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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油发展: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知情人,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如下信息可进行暂缓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如下信息可进行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且: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为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申请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如申请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应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提交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归档保存于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归档内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登记审批流程。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及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披露相关信息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部门给予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的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可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合并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申请部门/单位
经办人申请日期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法律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是否已填报相关知情人名单□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董事长签字确认

注: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单位/部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登记人登记时间
序号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情人职务/身份知悉日期知悉地点知悉方式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亲属及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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