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凤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及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合并范围内)余额为34,000万元,该担保事项履行了正常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胡华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缺席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未对前述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凤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 健 钟 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