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二、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使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张秀君 张红艳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