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或“公司”)202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44号)同意盛德鑫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0年9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为7,500.00万股,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2,5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000万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75,000,000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共计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
初始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2021年8月24日,深圳南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的承诺函》,锁定期延长至2022年8月31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自愿延长首发前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受限于如下限售安排:
(一)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
“(1)自盛德鑫泰股票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自愿延长锁定承诺
“自愿将所持有的盛德鑫泰首次公开发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50 万股自2021年 8 月 31 日限售期满之日起延长锁定期 12 个月。锁定期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如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1名,所持有限售股份总数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0%,将于2022年9月1日起上市流通。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有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1 | 深圳南通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1,500,000 | 1,500,000 | 1,500,000 | 无 |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公司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未处于质押冻结状态。
五、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 本次解除限售前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 本次解除限售后 | |||
数量 | 比例 | 增加 | 减少 | 数量 | 比例 | |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 75,000,000 | 75.00% | - | 1,500,000 | 73,500,000 | 73.50% |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 75,000,000 | 75.00% | - | 1,500,000 | 73,500,000 | 73.50% |
首发后限售股 | 0.00 | 0.00% | - | - | 0.00 | 0.00%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25,000,000 | 25.00% | 1,500,000 | - | 26,500,000 | 26.50% |
三、总股本 | 100,000,000 | 100.00% | - | - | 100,000,000 | 100.00% |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盛德鑫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
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鹏 于 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